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对上市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及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服务内容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指令为上市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财务公司免费为上市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上市公司支付需求。
(2)存款服务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
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在协议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最高余额具体如下:
①协议生效日至2025年期末,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
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②2026年度,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1.7亿元;
③2027年度,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2亿元;
④2028年期初至协议终止日,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
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财务公司保障上市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上市公司支取存款时,财务公司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上市公司具有支取存款的自由,上市公司有权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2次)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财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3)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外币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上市公司需求。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在协议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日最高总余额具体如下:
①协议生效日至2025年期末,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
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
②2026年度,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
③2027年度,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
④2028年期初至协议终止日,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
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免费的金融业务咨询服务,定期推送金融市场情况简报。
2、主要责任和义务
(1)上市公司承诺
①上市公司承诺将依法依规履行国家及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要求。
②上市公司依照本协议在与财务公司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
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③上市公司在与财务公司履行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
于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财务公司进行通报和交流。
④上市公司在与财务公司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为财务公司履行本协议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2)财务公司承诺
①财务公司承诺向上市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
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②财务公司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
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为上市公司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③财务公司将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并根据上市公司受证券监管
部门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财务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④财务公司在与上市公司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在遵守市场化原则的基础
上,为上市公司享受相关产业政策及项目资金提供便利条件。
⑤财务公司在与上市公司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借助集团整体信贷优质资
源,协助上市公司办理综合授信,提供资金渠道支持,降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
3、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上市公司及财务公司公
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
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上市公司违反“2、主要责任和义务”之“(1)上市公司承诺”的有关承诺,财务公司有权取消“2、主要责任和义务”之“(2)财务公司承诺”第④及第⑤项的相关支持。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2024年度存在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形。具体如下:2024年1月16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为
人民币50,474,646.02元,超过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3年)约定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限额,超限金额为人民币474,646.02元;2024年12月24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71,427,639.55元,超过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4年)约定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限额,超限金额为人民币1,427,639.55元;上述超限情形均系上市公司子公司财务公司账户收取客户回款所致,且上述资金入账时已过上市公司资金结算操作时点,客观上无法在当日完成超额资金划转操作,上市公司均已于次日将超额款项划出。
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执行情况良好。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69,727,990.94元,贷款余额为0元。前述存贷款业务均符合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未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上市公司制定了《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
上市公司成立了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资产财务部、董秘处、审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上市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汇报。
上市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取得并审阅了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开展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出具《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2024年度存在因客户回款入账时间晚于上市公司资金结算操作时点致使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超出审批额度的偶发情形,上市公司已于次日将超额款项划出。
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执行情况良好;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上市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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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全 齐 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