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