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08年4月18日公司三届二十次董事会通过,2017年3月20日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修订,2025年5月19日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
国家颁布的有关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三条、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目标
(一)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行为,促使内部审计
人员格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维护公司利益。
(二)明确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促使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
标准行使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五条、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
展,奠定组织上的基础和制度上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济效
益和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项目、各类费用等方面的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
的活动。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授权审核第九条、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在其职权
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第十条、审计人员根据授权,有权向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求获取所
需要的任何资料。第十一条、根据审计业务的特殊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
事长的授权,可以临时召集专业人员对审计中的某些专业事项进行协
同审查和鉴定。
第五章审计职责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
督:
(一)股份公司
(二)股份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第十三条、主要职责
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以下审计工作:
(一)主持编制执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核
准。
(二)监督公司和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
律。
(三)监督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计划、预算的落实和执行情
况。
(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分析、总结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八)对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工程等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参
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九)对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十)负责办理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章审计职权第十五条、审计部门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册、凭证,有关的合
同、协议等文字资料以及各类电子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
可以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第十八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意见。第十九条、审计部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第二十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或董事长汇报。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在年初根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情况初步了解基础上,制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每一项审计任务均需要有审计通知书,将审计范围、内容、时间段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通知被审计单位。第二十四条、收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收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个人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五条、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部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
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五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可以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提出书面补充意见,经审计小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内容,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审计小组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第二十六条、检查审计意见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审计部门有权在适当时候,复核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异议,可以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对是否有必要进行复审做出决定。复审小组由审计部门重新安排。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当重新提出审计报告。
第八章建立审计档案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办理每一项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在审计工作结束后
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不得
销毁,也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或个人调阅。
第九章检查和监督第三十条、对于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
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
工作考核提出意见。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自
评报告。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