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600313)_公司公告_农发种业: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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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21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收支监管,保证企业运营的资金调度使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资金链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所属企业”)。各所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效益性。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大幅压缩资金运营成本。

(二)安全性。建立严格的资金回收监控、资金支付审批内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三)有偿性。资金使用是以市场化为基础的有偿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管理体制设计,资金预算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管理,资金收支管理,授信融资管理,内部融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包括在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中的一切收入和支出,主要表现形式为现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产。

第二章 资金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履

行以下职能:

(一)结算职能,办理日常结算业务。

(二)监控职能,监督管理资金回收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对资金的流量与流向进行调控、分析。

(三)运筹职能,优化资金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整体运作能力。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制定公司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健全资金内控制度。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资金预算管理

组织各所属企业编制资金预算,并纳入全面预算体系,按时上报公司。监督各所属企业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

(三)资金结算账户管理

负责公司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作,对各所属企业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四)授信融资管理

负责编制公司的银行授信规模及融资计划,负责公司总部授信额度的申请、办理及融资计划的实施工作;对各所属企业的授信、融资、抵押和函证等业务进行管理。

(五)内部融资管理

负责公司和各所属企业之间资金余缺的调剂。

(六)担保管理

依据《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负责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监督及具体业务办理。

(七)业务管理

负责公司与资金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预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

(八)其他管理

负责对各所属企业的账户余额、对外投资资金、资产处置资金、利润分配资金、重大资金变动等实施监控。

第八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资金管理工作原则上配备负责人、融资管理、制单、复核和记账五个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一岗多人。不相容岗位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以确保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所属企业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稽核。各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稽核工作,不得隐瞒、无理拒绝或妨碍。稽核人员应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资金管理以资金预算为基础,在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下编制,应充分体现优化资源配置、量力而行、收支双控的原则,对资金实行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一切资金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各所属企业编制并上报年度资金预算。各所属企业年内如发生组织机构、资本结构、经营计划或经营指标等重大变更,从而导致资金供需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资金预算的,应按公司的要求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预算内容。

(一) 对外筹资。指当年预计发生对外带息负债,包括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负债券等。

(二) 内部借款。指当年预计发生公司内部企业间资金

往来。

(三) 融资担保。指对外筹资预算中,相应的抵押、质

押、互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额度。

(四) 财务费用。指当年预计发生的利息支出、利息收

入、汇兑损益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

(五) 其他。

第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通过完整的预算申报、审批、执行程序,达到预算控制结算的目的。公司财务部按照资金预算对各所属企业的资金收支进行监控、检查与评价。

第四章 资金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账户包括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

银行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等。

证券账户主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和期权账户等。

其他账户主要是指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开立的小额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规划,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新开账户原则上应在银企直联银行开立。银企直联银行以外的账户资金收支信息通过资金旬报上报。

第十七条 公司统一规范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行为。各所属企业开立账户须上报公司审批,各所属企业变更和撤销外部账户须报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程序

(一)各所属企业向公司申请开户时,应提交《账户业务申请表》,并根据所要开立账户的不同用途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如合同、批文等。公司在收到开户报批资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同时,各所属企业应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附银行盖章返回的《开户申请书》复印件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各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的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在账号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业务申请表》报送至公司备案,附银行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账户撤销后,应在账户撤销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业务申请表》报送至公司备案,附银行盖章的《销户申请书》复印件。

(四)公司根据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申请,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进行账户初始设置、账户变更及账户撤销。

第十九条 根据业务需要,在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各企业可自行开通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账户进行小额业务结算,但结算款项必须于t+1日转至名下对公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除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应定期清理。对六个月无使用纪录的结算账户,应查明原因,确无收支业务的,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对不再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账户,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账户日常管理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遵照《总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资金账户或办理与自身无关的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各所属企业应提前或事项发生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

(一)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

(二)本单位存款账户被冻结或自动划款。

(三)银行存款出现不明情况的异常变动。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金收支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在指定的银企直联银行开立账户,用于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可以对暂时闲置的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流动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相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资金的周转安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禁止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非保本类理财产品;严禁购买远期、期权、期货和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

第六章 授信融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授信融资管理,优化整体融资结构,合理配置信用资源,控制融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行使

融资管理职能,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融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融资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企业年度融资预算方案。

(三)负责本企业授信和对外融资工作。

(四)负责所属企业的内部融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在获得授信融资过程中,需要担保、出具安慰函或其他形式的支持,或以资产、权利抵押及质押的,应按公司有关担保业务规定流程办理。

第七章 内部融资管理第一节 内部融资的原则及范围

第二十九条 内部融资是公司与各所属企业之间有偿借款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对各所属企业原则上提供内部融资的范围:

1、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

2、自有品种生产经营,经公司认定具有可能做大做强的潜力。

3、其他公司认为风险可控且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所属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对各所属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必须获得公司总办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办理正式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

供相关决策文件、资金支持申请等材料,并签订合同。

申请资金支持的全资子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

2、具备相应的盈利及还款能力。

以上条件若有任一条件不符,须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发集团”)审批环节,未经批准不得办理。

(二)公司对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但拥有控制权)提供资金支持的,要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控股企业的其他法人股东和非社会公众股东,需等比例提供拆借资金支持或保证承担对拆借资金的连带清偿责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连带清偿承诺书),还需获得总办会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办理正式的借款手续。

申请资金支持的控股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

2、经营业务属于公司主业范围或公司战略支持发展的业务板块,具备相应的盈利能力、还款能力及发展前景。

每一个控股企业拆借资金累计总金额不得超过3000 万元,若超过3000万元(含)或有以上任一条件不符,须增设中国农发集团审批环节,未经批准不得办理。

(三)所属企业申请资金支持的期限最长一年,到期归还不得延期,如有新的资金需求需重新办理手续;遇特殊情况,经公司总办会或董事会批准,最多延期6个月并办理法定抵押或质押手续,若继续逾期不还,将进行追债清偿程序。

(四)所属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企业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可获得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和

资产质押保证的,且保证和质押能力超过拆借资金规模一倍以上,可向中国农发集团申报,履行特殊审批程序办理。

(五)所属企业及下属成员单位不得将资金投入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贸易业务,禁止搞变相的贸易融资业务、投资返材销售业务或委托加工代销售业务,以及用合资合作名义开展保本参股产品营销业务。

第二节 内部融资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审批流程:

(一)所属企业申请的资金支持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范围。

(二)所属企业向公司申请内部借款时,需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借款申请报告及相关支持材料,详细说明申请金额、理由、期限、资金使用效益及风险分析等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会商相关部门后,所属企业拆借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总办会审议通过后办理;超过(含)3000万元的,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总办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预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五)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公司与借款单位签订内部借款合同。

(六)公司财务部根据签订的内部借款合同,办理转账手续。

(七)内部借款到期,借款单位将本息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借款业务,按其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须履行特殊审批程序,即增设中国农发集团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办理。

1、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借款条件中有任一条件不符的。

2、每控股企业借款累计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3、禁止公司对参股企业、各所属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如属于国家政策和企业战略投资等特殊需求,须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上报中国农发集团批准后办理。公司董事会对拆借资金的追偿负全部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追偿拆借资金的第一责任人。

4、公司及所属企业需要调整银企直联银行时,须上报中国农发集团核准。

第三节 内部融资的计息方式

第三十五条 内部借款利息计算方式

(一)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以实际到账日作为起息日,算头不算尾。

(二)如按内部融资协议约定时限还款,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年利率×计息天数/365。

(三)如未能按时还款,按到期本息和的日万分之五计

算罚息,计算公式:罚息=到期本息×0.05%×逾期天数。

第四节 资金使用的风险管控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的风险管控及应对措施

(一)对资金使用的过程监控

公司财务部门坚持借前调查,借中审查,借后检查的“三查”制度,及时控制和防范风险。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有关借款使用情况的资料,接受公司财务部门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建立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资金往来。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资金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通过资金系统监控、预警指标对资金使用进行过程监控,如有异动及时上报公司总办会,同时成立工作组调查核实情况,如情况严重,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敦促经营班子整改,化解经营风险,使业务步入正轨;

2、终止借款协议,督促提前还款;

3、接管公司财务控制权,强制还款;

4、拍卖抵押、质押物;

5、向其他股东追偿连带赔偿责任;

6、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债清偿。

第八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同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二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三或以上者,公司对于违规单位负责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立存款账户的,或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账户后,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擅自串用存款账户的。

(三)挤占、挪用、截留、坐支收入资金的。

(四)未执行年度融资计划,或未经公司批准有重大融资行为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或办理与自身无关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使用账户、未设置专人统一负责、预留印鉴管理不规范、对账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银行账户管理混乱的。

(七)不按期检查汇报,或上报情况虚假,有漏报、瞒报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账户清理,因企业合并或业务终止等情况需撤销存款账户但过期使用、擅自保留账户的。

(九)未执行公司年度融资计划,或未经公司批准有重大融资行为的。

(十)未按期归还本金且未提出展期申请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所属企业之间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实施细则、具体工作流程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发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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