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600313)_公司公告_农发种业: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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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21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的管理办法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发集团”)相关制度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依法对所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

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债券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

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二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

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无法取得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证据的事实损失,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作为申报核销依据。

第十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

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无法取得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证据的事实损失,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作为申报核销依据。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无法取得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证据的事实损失,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作为申报核销依据。

第十六条 不具备前款第十一至十五条所列明核销证据的,不得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

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六)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审核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并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之一,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分管责任,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管理责任,企业审计、法律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按部分分工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公司对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向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农发集团和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和《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予以追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所属企业。第二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与业绩考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的管理办法》(2012年制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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