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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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郭文江,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经查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农发种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在信息披露和业绩承诺履行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2015年,农发种业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时名河南颖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化)67%股权。河南农化原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郭文江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郭文江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8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郭文江承诺,河南农化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333.68万元、7,366.37万元和7,472.78万元。但在业绩承诺期内,河南农化连续3年均未实现业绩承诺。经审计,2015年至2017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3,297.08万元、579.02万元和-33,078.91万元,承诺利润与对应实际实现的利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金额分别为3,036.60万元、6,787.35万元和40,551.68万元,实现数远低于承诺数。
郭文江作为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方,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保障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业绩预测的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郭文江并未切实有效履行义务,对河南农化未来盈利情况预测不谨慎,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河南农化及上市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影响投资者决策。最终河南农化连续3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郭文江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8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郭文江承诺,河南农化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333.68万元、7,366.37万元和7,472.78万元。如河南农化在补偿期间内各年末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对应期间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约定计算的当年需补偿的现金总额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届时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在业绩承诺期内需进行现金补偿,则上市公司应在当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郭文江。郭文江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30日内应以现金方式将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5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97.08万元,未达到盈利预测数;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5,439.73万元,公司已收到郭文江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补偿款5,336.9万元,以应付郭文江2015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款冲抵收回补偿款
102.83万元。2016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79.02万元,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12,158.77万元。2017年9月公司收回3,000万元,剩余9,158.77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偿。2017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3,078.91万元,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
方式补偿公司20,330.21万元,但亦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偿。
同时,由于郭文江未能及时足额支付2016年业绩承诺补偿款,公司已于201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支付2016年业绩补偿款的责任;同时,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向法院申请判令承诺方给付预计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补偿款;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截至目前,郭文江未在相关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成现金补偿义务。
重大资产交易对方郭文江未按照前期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补偿义务,违反诚信义务,违背了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郭文江作为标的资产原实际控制人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能审慎客观地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在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后,未按时完成业绩补偿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及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2.5条、第2.6条、第2.23条和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郭文江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无主观故意,对盈利预测是审慎客观的,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估,且对2015年业绩预测做了补充审计和评估,对盈利预测信息在内的多项信息作出了审慎、合理的审查和判断。二是收购标的盈利预测未实际实现,是市场环境及产业政策等经营环境较预测时发生了不同程序变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其不能合理预见并避免,如
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重新评估试运行企业安全状况,相关督查升级及雾霾整治导致农药厂商总体开工不足影响需求等。三是相关核查放松后,河南农化经营逐渐保持稳定并向好。四是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偿,共计已补偿16439.73万元。同时,已向农发种业提供了担保,相关股权与股票及个人房产均已被公司申请司法冻结,能够覆盖剩余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郭文江的第一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主观过错状态不涉及对违规事实的认定,郭文江不得以无主观故意为由免责;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是由买卖双方商议决定的,中介机构的审议和评估结果只是参考依据,交易双方对于最终披露的盈利预测负有相应责任。
对于郭文江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申辩理由可酌情采纳:一是多项行业政策相继出台,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确实从客观上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河南农化未来盈利情况的合理估计,业绩承诺不达标具有一定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相关政策变化后,收购标的生产情况已向好发展,充分说明行业监管政策对其经营的客观影响。二是郭文江积极采取措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主动通过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将所持标的资产剩余股权、股票等质押给公司进行担保,担保市值能够覆盖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郭文江上述补救措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减轻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和所作出的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