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0),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河南农化”)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宋全启。
河南农化因原股东郭文江拖欠其债务,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判令郭文江(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给付欠款人民币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宋全启(被告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8月15日“临 2017-03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的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
豫07民初129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化偿还人民币20,814,250.29元及违约金(以20,814,250.29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化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324,938.21元;
3、被告郭文江若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河南农化有权在未能支付的款项范围内及被告宋全启所持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710,000股股票价值范围内,以该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河南农化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河南农化尚未收到被告上诉的相关信息,虽然河南农化一审胜诉,但此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