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3〕0263号
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郭础宏,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江晓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新发,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根据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未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未能勤勉尽责,未尽到作为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1.1条、第3.1.6条、第3.3.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