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600293)_公司公告_三峡新材:涉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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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600293股票简称:三峡新材编号:2025-018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00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费用等

?对公司影响:本案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深圳中院通知公司,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弘普”)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公司”)、刘德逊、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等18名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2023年12月立案,案号为[(2023)粤03民初5926号]。近期原告追加三峡新材为被告(以下简称“本次诉讼”)。

二、诉讼内容及其理由

(一)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二:刘德逊;被告三: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迈客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九: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十: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十二:许锡忠;被告十三:赖佩芬;被告十四:许泽伟;被告十五: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六:黄传恩;被告十七: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十八: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十九: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1.主合同的相关事实2017年8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建行”)与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2017综22810盐田《综合融资额度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合同》”),约定深圳建行向恒波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壹仟万元的综合融资总额度,其中“周转易”额度为人

民币21,000万元,具体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2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人民币40,000万元(剔除保证金后实际占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4,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在额度有效期内,恒波公司可逐笔提出书面的额度支用申请,深圳建行审核同意后逐笔为恒波公司办理综合融资业务。

同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2017额22810盐田的《额度借款合同》(周转易额度借款专用)(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额度合同》的附属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建行向恒波公司提供人民币21,000万元的借款额度,额度有效期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额度有效期内,恒波公司可根据需要逐笔向深圳建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各笔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及/或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因恒波公司违约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恒波公司承担。

2.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相关事实

被告一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署了如下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为恒波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向深圳建行提供抵押担保:

(1)2017年8月11日,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编号质2017综22810盐田的《额度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恒波公司提供其全部应收账款为《额度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向

深圳建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于2017年8月30日办理出质登记。

(2)2017年11月20日,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编号抵2017综22810盐田—1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名下坐落于龙岗区横岗街道志健时代广场商业1A-046、1A-047的商铺为《额度合同》项下的恒波公司一系列债务向深圳建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事宜,并于2017年11月2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3.保证合同的相关事实

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深圳建行与被告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分别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具体为:

(1)2017年8月11日,刘德逊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综22810盐田—1的《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

(2)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综22810盐田—3的《额度保证合同》;

(3)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综22810盐田—4的《额度保证合同》;

(4)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综22810盐田—5的《额度保证合同》;

(5)2017年8月11日,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综22810盐田—6的《额度保证合同》;

(6)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综22810盐田—7的《额度保证合同》;

(7)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综22810盐田—8的《额度保证合同》;

(8)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综22810盐田—9的《额度保证合同》;

(9)2018年12月3日,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8流9259盐田—2的《保证合同》;

(10)2018年12月3日,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8流9259盐田—3的《保证合同》;

(11)2019年9月29日,许锡忠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8流9259盐田—4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12)2020年9月28日,赖佩芬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8流9259盐田—5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13)2020年9月28日,许泽伟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8流9259盐田—6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约定: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愿意为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签订的《额度合同》项下恒波公司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额度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通知书、协议、各类凭证、保函、票据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恒波公司支用主合同项下额度而发生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恒波公司应向深圳建行支付的其他款项、深圳建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保证期间按照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起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合同还约定,无论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

异议。

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因上述合同发生的纠纷由深圳建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深圳建行放款的相关事实

2018年7月24日,深圳建行、恒波公司根据《额度合同》确认签署《借款提款通知书》,确认恒波公司在《额度合同》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的提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贷款利率为LPR(为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建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即建行LPR)+170基点,贷款期限为6个月。2018年7月24日,深圳建行在《额度合同》项下根据《借款提款通知书》向恒波公司发放了人民币19,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编号为00054081。

5.借款展期的相关事实

贷款发放后,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各保证人签署了四份《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分别为;

2018年12月3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德逊、案外人詹齐兴、詹国胜、刘懿签署了编号为展借2017综22810盐田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定将上述贷款期限由6个月调整为15个月,调整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3日。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协议约

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2019年9月29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刘德逊,以及案外人詹齐兴、詹国胜、刘懿等签订编号为展借2017综22810盐田—1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2020年10月23日。原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协议还将建行LPR变更为市场LPR。该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2020年9月28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刘德逊、案外人詹国胜、许锡忠等签订编号为展借2017综22810盐田—2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2021年7月23日。原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

为固定利率即LPR加215基点。该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2021年8月11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刘德逊、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等签订编号为展借2017综22810盐田—3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2022年7月23日,期限调整期间按半年付息,结息日为2022年1月21日,债务人恒波公司应在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原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该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6.恒波公司还款的相关事实

2021年4月9日,深圳建行收到本金还款人民币500万元;2021年5月31日,深圳建行收到本金还款人民币500万元;2021年7月23日,深圳建行收到本金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2022年1月24日,深圳建行收到本金还款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贷款于2022年7月23日到期,恒波公司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部分贷款利息、逾期罚息未付。

7.部分被告为一人公司的事实

原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黄传恩为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8.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

2022年8月31日,深圳建行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挂牌转让本案涉及的主债权及从债权。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广东省政府批准、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同意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报名成交,于2022年9月20日与深圳建行签订《卖断性债权转让合同》(编号:GZAMC01-J0-ZCB-2022-023),2022年9月29日,深圳建行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在《羊城晚报》刊登公告,就本次转让履行了向主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本案涉及的主债权及从债权之债权人的地位。

经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交易,2022年11月24日,原告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GZAMC-02-ZQZR-0-2022-049),约定: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涉及的主债权及从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原告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后,标的债权及相应从权利转移至原告。原告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2023年3月23日,原告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在《羊城晚报》刊登公告,就本次转让向主从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2023年4月6日,原告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以公证邮寄的方式就本次转让向主从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依法享有本案涉及的全部主从债权。但诉状中所列的主从债务人对原告的履行债务通知均置之不理。

综上,被告一恒波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偿还全部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有权对处分被告一提供的抵押、质押财产的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等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保证人及其股东没有向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对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传恩应当对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

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追加三峡新材为被告2018年12月3日,三峡新材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8流9259盐田—1的《保证合同》,约定三峡新材为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签订的《额度合同》项下恒波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深圳建行支付的其他款项、深圳建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合同还约定,无论深圳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深圳建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深圳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保证合同还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向深圳建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节“4.深圳建行放款的相关事实”形成后,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三峡新材以及本案其他被告签署了三份《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分别为:

2019年9月29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三峡新材及刘德逊等其他被告,以及案外人詹齐兴、詹国胜、刘懿等签订编号为展借2017综22810盐田—1《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2020年10月23日。原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20年9月28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三峡新材及刘德逊等其他被告以及案外人詹国胜、许锡忠等签订编号为展借2017综22810盐田—2《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2021年7月23日。原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加215基点。

2021年8月11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三峡新材及刘德逊等其他被告签订编号为展借2017综22810盐田—3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2022年7月23日。原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该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在本节“6.恒波公司还款的相关事实”形成后,上述贷款于2022年7月23日到期,恒波公司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部分贷款利息、逾期罚息未付。

三峡新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

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申请追加三峡新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三)诉讼请求

1.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15基点计算,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罚息按照利息的执行利率上浮50%,自2022年7月24日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2.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拥有的下列抵押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处分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

(1)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龙岗区横岗村志健时代广场商业1A-046(权属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2666号);

(2)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龙岗区横岗村志健时代广场商业1A-047(权属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3029号);

3.判令原告对处分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三峡新材分别对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传恩对被告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云蜂智想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以上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追加被告申请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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