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因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23,576.08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1、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3,492,159,524.12 | 7,657,706.83 | 3,484,501,817.29 | 4,047,409,284.74 | 278,285.72 | 4,047,130,999.02 |
在产品 | 1,790,226,794.79 | 114,568,046.36 | 1,675,658,748.43 | 2,165,773,553.30 | 129,747,870.57 | 2,036,025,682.73 |
库存商品 | 2,442,945,383.23 | 67,271,506.04 | 2,375,673,877.19 | 2,408,608,917.52 | 79,428,715.25 | 2,329,180,202.27 |
修理用备件 | 414,297,394.75 | 32,530.95 | 414,264,863.80 | 273,561,964.78 | 32,530.95 | 273,529,433.83 |
合同履约成本 | 396,250,079.45 | 396,250,079.45 | 14,160,738.65 | 14,160,738.65 | ||
合计 | 8,535,879,176.34 | 189,529,790.18 | 8,346,349,386.16 | 8,909,514,458.99 | 209,487,402.49 | 8,700,027,056.50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853,587.92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合并范围内各项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9,513.59万元。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5,741,554.94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合并范围内各项固定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单个固定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710.49万元。
3、信用减值准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57,307.85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金额为168,847.29万元、应收票据账面金额为11,860.20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相关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19,184.53万元、6,802.60万元和711.61万元,本期应计提坏账4,927.12万元、1,106.86万元和-1,059.69万元。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共计31,198.3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应减少23,576.08万元,占本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43%。
四、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计提上述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公司的资产价值会计信息将更加真实、可靠、合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上述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公司的资产价值会计信息将更加真实、可靠、合理,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