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72股票简称:开开实业编号:2025—045
900943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93万元(不含税),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51,94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8,984,235.05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3,494,204.02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55,490,031.0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5)第12550号及上会师报字(2025)第12551号”验资报告和验证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同时,公司会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西公司”)会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
月
日于《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情况根据公司《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相关费用情况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
113.93万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13.93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不含税) |
1 | 审计及验资费 | 14.15 | 14.15 |
2 | 律师费及其他 | 99.78 | 99.78 |
合计 | 113.93 | 113.93 |
综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13.93万元(不含税)。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
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
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13.93万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核查意见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12982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
月
日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