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600265)_公司公告_ST景谷: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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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14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收购崔会军、王兰存、石家庄高新区京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河北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属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除本次业务关系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

况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牛炳义 李红红 施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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