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600265)_公司公告_ST景谷: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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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15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牛炳义先生和施谦先生(独立董事李红红女士因公务未能参加本次会议),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拟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收购崔会军、王兰存、石家庄高新区京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及河北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与其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崔会军、王兰存、石家庄高新区京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及河北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待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需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拟向汇银木业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汇银木业提供借款系为了协助汇银木业解决其存在的银行贷款转贷问题,以达到顺利推动本次交易的目的。该笔借款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汇银木业现有股东王兰存、崔会军以其持有的汇银木业51%的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并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汇银木业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风险可控。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决策程序,董事会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公司向汇银木业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违反相关规定,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牛炳义 施谦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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