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600265)_公司公告_ST景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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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或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归档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纳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泄漏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处罚,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600265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联系电话登记 时间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注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600265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登记的重大事项信息及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注2:“参与机构和人员”应包括参与该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内部、外部机构及其人员。注3:“时间”一栏,应填写重大事项进程中的重要事件的发生时间。注4:“筹划决策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5: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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