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23-036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或“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四章第二节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章第四节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第四章第五节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四章第六节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章第六节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章第六节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会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为: 1、由符合资格的提名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 2、该提案须于董事会召开前十日送达公司; 3、应在提案中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若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 |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该提案提供的董事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直接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公司监事会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监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为: 1、由符合资格的提名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监事候选人提案; 2、该提案须于监事会召开前十日送达公司; 3、应在提案中提供所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由监事会作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若该提案提供的监事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1、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2、在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 | 上的股东、公司董事会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为: 1、由符合资格的提名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 2、该提案须于董事会召开前十日送达公司; 3、应在提案中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若该提案提供的董事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直接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公司监事会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监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为: 1、由符合资格的提名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监事候选人提案; 2、该提案须于监事会召开前十日送达公司; 3、应在提案中提供所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由监事会作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若该提案提供的监事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 3、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所得表决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依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当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4、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 | |
第五章第一节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其他规定的除外。 |
第五章第一节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五章第一节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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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均为 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公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材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五章第二节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五章第二节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五章第二节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
第八章第二节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论证、制定和决策程序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论证、制定和决策程序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及其他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 |
章节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及其他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事和监事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及时披露。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因本次章程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原章程的条款序号作相应的修改,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