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暨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内容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收入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将运输费用562.97万元从销售费用调整为营业成本列报,不影响损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