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昌(600242)_公司公告_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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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0-30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9.5条:

上市公司股票因13.9.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上述要求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的要求,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亚会专审字(2021)第 01110121 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20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6)。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针对股权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就亿美汇金事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分别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及业绩补偿诉讼,截至目前诉讼情况如下:

1、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知情权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6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1-062)。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已于2021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公司尚未出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业绩补偿诉讼

公司新任管理层为加快推进业绩补偿诉讼事项,多次督促原代理律师事务所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日盈律所”)以及代理律师何叶向公司提供该案件的相关资料、进展。截至目前,日盈律所以及何叶律师仍以各种不当理由拒绝配合。因此,公司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于2021年10月12日向代理律所、代理律师发出了《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与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之委托代理关系的通知》,该通知于次日被签收,上海钰昌就该等案件与原代理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已解除并终止。同时,上海钰昌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6日两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变更授权书》以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0)沪02民初52号案变更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说明》,变更该等案件的代理律师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张媛律师,并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等案件资料移交至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张媛律师。

(二)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内控缺陷

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事项, 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对公司以及下属公司进行业务、财务等方面梳理,完善内控运行程序,强化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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