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号关于对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委托你公司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未明确业务基本事项。在你们与中昌数据签订的《资产估值委托合同》中, 关于估值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的部分内容缺失,未填写完成估值工作的具体日期,未填写向委托人提交《估值报告》的份数。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的规定。二、未充分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你们在对中昌数据子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克科技)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云克科技项目)执行评估工作过程中,在对云克科技收入进行预测时,仅取得了收入台账,未取得其他可验证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资产评估报告陈述存在错误。你们出具的云克科技项目估值报告(众联估值字[2019]第1019号)关于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四、未完整地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一是你们对同行业同类别业务毛利率水平分析中选取的参考公司与了解参考企业整体综合毛利率水平选取的参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释原因。二是你们在云克科技项目中为确定贝塔系数选取的参考公司和预测营业成本选取的参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释原因。三是你们未在估值报告、估值说明或工作底稿中对部分风险调整系数设定依据进行解释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的规定。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杨涛、吴峰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