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昌(600242)_公司公告_关于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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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号
公告日期:2020-01-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号关于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委托你公司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进行关注和披露。你们在评估过程中未关注到中昌数据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立方)分别与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诉讼事项,未取得相关评估资料,也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未对使用的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你们对中昌数据子公司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博雅立方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获取了亿美汇金和博雅立方提供的未来年度收入预测表和未来年度资本性支出及长期资产折旧摊销的明细预测表,但没有对上述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三、工作底稿记录不充分。中昌数据子公司亿美汇金部分表外无形资产尚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亿美汇金部分域名未进行备案。关于无形资产权利人名称未变更、域名未备案等情况以及上述资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情形对亿美汇金未来经营状况影响的分析情况,你们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的规定。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李斌、郭献一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0年1月13日抄送:证监会办公厅,法律部,会计部,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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