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对
2020年第三季度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
1、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出具的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报表是客观、公正、真实的。
3、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