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0-072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健全、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阶段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股东需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完善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即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
分配利润。其中优先采用现金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论证、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及其他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