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0] 012664号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中昌数据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昌数据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我们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发现,中昌数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一)股权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于2019年10月失去控制,中昌数据公司未能有效执行投资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造成不能有效管控投资活动及投
后管理,股权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中昌数据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与之相关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中昌数据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中昌数据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中昌数据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五、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中昌数据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晓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杰
中国·武汉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