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昌(600242)_公司公告_中昌数据: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

中昌数据: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2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相关事项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13层、5层邮编:200050

电话:

+862152370950传真:

+862152370960网址:http://www.huiyelaw.com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相关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就《问询函》涉及的控股孙公司失控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涉及的中昌数据对重要孙公司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已得到上市公司的保证:即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交的所有证件、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上市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与书面的事实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引述:

“一、请说明亿美汇金对上市公司安排的预审计工作不予配合的相关情况和具体原因。同时,请公司补充披露:(

)亿美汇金失控的具体时点和判断依据;(

)亿美汇金失控后,公司采取了何种措施以恢复控制,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以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3)结合本函要求的核实情况,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前期是否能够实际控制亿美汇金;(

)亿美汇金的决策机制,公司收购后向其派驻董事、高管及其履职情况;(5)亿美汇金做出不配合上市公司预审计工作决定的决策者。”

“七、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会计师逐项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请律师对子公司失控相关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答询:

一、亿美汇金失控的具体时点和判断依据

(一)根据中昌数据的说明,亿美汇金失控的具体时点和判断依据为:

1.亿美汇金失控的具体时点为: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5日逐步失去控制。

2.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的判断依据为:2018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已与业绩承诺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协议》,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需将所持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质押(出质)给上海钰昌或上海钰昌指定的主体。截至目前,对方尚未按照《股票质押协议》要求配合公司办理相关质押业务。

根据公司收购亿美汇金相关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于2019年

日前应以合计不低于5,800万元在二级市场(含大宗交易)购入上市公司股票。2019年7月,经公司查阅股东名册核实,业绩承诺方并未履行承诺增持股票,公司已

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业绩承诺方在相关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出具《律师函》,督促业绩承诺方按照相关协议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业绩承诺方在收到公司问询和《律师函》后,截至目前仍未增持公司股票,也未对公司回复并说明未增持原因、是否有履约能力。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12.4、

12.5条约定:亿美汇金应改选公司董事会,改选后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上海钰昌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由上海钰昌委派或推荐当选的董事担任。亿美汇金经营管理层在亿美汇金董事会领导下运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海钰昌及亿美汇金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及不影响亿美汇金的原有有效经营模式的前提下,上海钰昌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亿美汇金的财务总监由上海钰昌负责推荐人员,经亿美汇金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为加强对各子公司的管控力度,2019年10月底,公司决定对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财务人员进行调整。因亿美汇金原董事谢晶和叶卫东两人已不在上市公司履职,故上海钰昌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由亿美汇金委派的上述两名董事进行更换,并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11月11日和11月25日,提请召开了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改选董事、选举董事长、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及章程的规定。上海钰昌委派的

名董事会成员,更换后的新董事会成员分别为厉群南、王丽媛、何永祥,董事会选举厉群南为董事长。亿美汇金董事、总经理博雅先生以流程不规范为由对决议的效力不予认可。

现任董事会成员厉群南及王丽媛现场检查亿美汇金生产经营情况遭到亿美汇金副经理王昊、财务经理曹旭芬的拒绝,后多次与亿美汇金原实际控制人、现董事、总经理博雅先生电话及邮件沟通,博雅以各种理由进行拒绝。公司根据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整体安排,于2019年

日邮件通知亿美汇金总经理博雅、财务经理曹旭芬: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团队将于

日进入亿美汇金开始相关预审工作,请准备好相关财务资料并予以配合。2019年

日中审众环审计人员到达亿美汇金,财务人员不予配合,审计人员无法进场进行审计相关工作。2019年12月

4日,公司财务部人员及中审众环审计人员再次到达亿美汇金,亿美汇金财务人员仍不予配合。

以上事项已严重影响到上海钰昌行使股东权利,上海钰昌作为亿美汇金控股股东不能履行股东义务。2019年12月4日,公司向亿美汇金及总经理博雅发出《告知函》,要求其2019年12月5日前配合公司开展相关工作,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亿美汇金及总经理博雅的回复,公司财务人员及聘请的审计师仍无法进场开展年报预审计相关工作,2019年

日公司孙公司亿美汇金失控。

基于上述情况,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微信、邮件讨论,均明确表示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的书面确认意见,并于2019年

日上市公司对亿美汇金失控情况说明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告编号:临2019-100。

(二)本所律师通过对中昌数据提供的文件进行查验,对中昌数据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亿美汇金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走访核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中昌数据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昌数据认定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5日对亿美汇金逐步失去控制,判断依据为:

1.根据上海钰昌收购亿美汇金相关协议的约定,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汇金”)和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作为业绩承诺方应于业绩承诺转让方收到上海钰昌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届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全部质押(出质)给上海钰昌或上海钰昌指定的主体。上述业绩承诺方中,银码正达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博雅先生;亿美和信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博雅先生。同日,上海钰昌作为质权人与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前述三方作为出质人)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约定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分别将其持有的亿美汇金剩余全部股票质押给上海钰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尚未按照《股票质押协议》的约定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2.根据上海钰昌收购亿美汇金相关协议的约定,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作为业绩承诺转让方应于2019年

日前以合计不低于5,800万元在二级市场(含大宗交易)购入上市公司股票。2019年7月,经上市公司查阅股东名册核实,

业绩承诺转让方并未履行承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后上市公司委托律师就业绩承诺转让方在相关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出具《律师函》,督促业绩承诺转让方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业绩承诺转让方在收到上市公司问询和《律师函》后,一直未对上市公司回复并说明其未增持原因,及是否有履约能力。

3.上海钰昌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11月11日和11月25日,提请召开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改选亿美汇金董事、选举董事长、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亿美汇金董事兼总经理博雅先生以流程不规范为由对决议的效力不予认可。

.上市公司董事厉群南先生及亿美汇金财务总监王丽媛女士现场检查亿美汇金生产经营情况,但被亿美汇金相关人员以未得到领导通知为由拒绝,后多次电话及邮件沟通,亿美汇金董事兼总经理博雅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

5.上市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邮件通知亿美汇金总经理博雅、财务经理曹旭芬: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2019年年报预审计工作团队将于2019年12月3日进入亿美汇金开始相关年报预审计工作。2019年12月3日,中审众环工作人员到达亿美汇金办公场所所在大楼时,亿美汇金财务人员不予配合,中审众环工作人员无法进场进行审计相关工作。2019年

日,上市公司财务部人员及中审众环审计人员再次到达亿美汇金,亿美汇金财务人员仍不予配合。

.2019年

日,上市公司向亿美汇金及总经理博雅发出《告知函》,要求其于2019年

日前配合上市公司开展2019年年报预审计相关工作,但上市公司未收到亿美汇金及总经理博雅先生的回复,公司财务人员及聘请的审计师仍无法进场开展年报预审计相关工作。

二、亿美汇金失控后,公司采取了何种措施以恢复控制,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以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

(一)根据中昌数据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亿美汇金失控后,中昌数据主要采取的措施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1.上市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汇报告亿美汇金失控事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多次致电亿美汇金及总经理博雅先生,与博雅通过微信、邮件沟通,要求其配合公司2019年年报预审计工作,希望其认清子公司失控对亿美汇金及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暂未得到对方答复。

3.2019年12月8日,上市公司以邮件方式通知亿美汇金及总经理博雅,公司独立董事忻展红、委派的财务总监王丽媛及聘请的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将于2019年12月10日进场进行相关现场核查工作,请准备好相关资料并予以配合。2019年

日,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代表忻展红先生,委派的财务总监王丽媛以及上市公司聘请的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赴亿美汇金办公所在地实地进行核查并访谈相关情况,亿美汇金管理层不予配合,上述人员未能进场。

4.鉴于亿美汇金前三季度预付款金额较大,拒绝配合公司查账,多次拒绝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及年审会计师进场,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上市公司担心亿美汇金资金资产安全,怀疑亿美汇金存在违法转移资金资产的行为,故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亿美汇金办公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5.2019年12月31日,中昌数据发布《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产进展暨解除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0)。

公告表示,因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没有履行质押股份、增持股票并锁定的约定,上海钰昌决定与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因亿美汇金经营管理层拒绝配合上海钰昌改选董事、委派财务总监,拒绝上市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开展预审计工作,上海钰昌作为守约方决定单方全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解除协议后,上市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通过法院向转让方追索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其利息、中介费用、诉讼费用等各种损失,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解除协议后,亿美汇金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本所律师认为,亿美汇金失控后,公司董监高积极处理相关事项,与亿美汇金及总经理博雅进行了多次沟通,聘请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已做到勤勉尽职。

三、结合本函要求的核实情况,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前期是否能够实际控制亿美汇金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钰昌收购亿美汇金的情况如下:

2018年

日,上海钰昌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言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合丰有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

位转让方签订《关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27位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亿美汇金5,561.6591万股股份(对应亿美汇金注册资本出资额5,561.6591万元,占亿美汇金股本总额的55%)转让给上海钰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钰昌持股比例占亿美汇金股本总额的55%。同时约定,亿美汇金股份变更登记至上海钰昌名下时,亿美汇金应同时准备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后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上海钰昌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由上海钰昌委派或推荐当选的董事担任。亿美汇金的财务总监由上海钰昌负责推荐人选,经亿美汇金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2018年5月14日,亿美汇金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董事人员的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6月20日,亿美汇金完成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亿美汇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亿美汇金对股东的表决权未作特殊安排,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长由上海钰昌委派或推荐当选的董事担任。

同时,根据中昌数据的说明,在财务管理方面,亿美汇金的财务运作由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部管理,接受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已于2018年5月向亿美汇金派驻财务总监,2018年6月其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上市公司密切关注亿美汇金财务管理工作,并积极选聘恰当人选。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上市公司因未选聘到恰当人选,未对亿美汇金派驻新的财务总监。未派驻新财务总监期间,亿美汇金财务经理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部沟

通汇报财务情况,亿美汇金财务人员每日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每月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报表和相关业务记录文件。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对亿美汇金报送的财务报表进行现场审阅,对原始凭证及会计帐套进行定期复核。在亿美汇金2018年年报审计阶段,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高度参与年报审计、商誉评估、内控建设及有效性评价等相关的工作。在业务管理方面,亿美汇金定期向上市公司报送生产经营报告,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分析会议和季度会议,重大经营事项按照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后方可实施。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业绩承诺方同意,上海钰昌不得随意解聘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重大调整或订立、终止或实质性修订与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安排或其职权范围。”鉴于上述约定,上市公司未对亿美汇金管理层人员进行调整,未派驻相关业务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对亿美汇金持股比例超过50%且亿美汇金对股东的表决权未作特殊安排。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钰昌向亿美汇金委派的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过半数,且董事长由上海钰昌委派或推荐当选的董事担任,上海钰昌委派的董事能够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上市公司在财务及业务等方面对亿美汇金进行管理。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前期能够对亿美汇金实施有效控制。

四、亿美汇金的决策机制,公司收购后向其派驻董事、高管及其履职情况

(一)亿美汇金的决策机制根据亿美汇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亿美汇金的决策机制如下: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亿美汇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亿美汇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负责对亿美汇金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亿美汇金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收购后向其派驻董事、高管及其履职情况

根据中昌数据的说明,亿美汇金日常经营工作由总经理负责,重大事项报董

事会及股东会审批。根据亿美汇金管理层反馈,总经理博雅先生目前身在国外,主要经营事项由博雅先生决定。上海钰昌收购亿美汇金后截至其失控,上海钰昌委派三名人员担任亿美汇金董事会董事,派驻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多次去亿美汇金办公地了解经营情况,了解亿美汇金与主要客户签约情况,年报审计及商誉减值测试情况,并通过亿美汇金报送的资金日报,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职能部门报送的材料、亿美汇金管理团队参加公司季度会议的汇报材料等了解亿美汇金的业务进展情况,对亿美汇金的生产经营情况给予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5月公司招聘财务人员担任亿美汇金财务总监,公司派驻的财务总监全面负责亿美汇金的财务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亿美汇金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后来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因其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上市公司密切关注亿美汇金财务管理工作,并积极选聘恰当人选。

因亿美汇金管理层不予配合,公司后续改选的董事和派驻的财务总监无法开展相关工作。

2019年12月10日,中昌数据独立董事代表忻展红与本所律师共同就亿美汇金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上市公司已经失去对其控制的相关事项对亿美汇金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亿美汇金经营管理人员以“未得到领导批准”为由,未接受本所律师的访谈。同日,本所律师将包括“亿美汇金目前的决策机制和决策者,董事会是否正常运转,董事能否正常履职,实际经营管理由谁负责”等相关问题的访谈提纲通过中昌数据相关人员提供的邮箱地址发送给亿美汇金董事兼总经理博雅先生以及亿美汇金财务经理曹旭芬女士。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未收到博雅先生及曹旭芬女士的回复。

五、亿美汇金做出不配合上市公司预审计工作决定的决策者

根据中昌数据的说明,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亿美汇金发出问询函,询问本次做出不配合上市公司预审计工作决定的决策者,截至公告日,对方尚未回复该问题。

根据中昌数据的说明,据前期与亿美汇金管理层沟通情况,亿美汇金重大事项由博雅先生决定,本次不配合上市公司预审计工作决定的决策者为亿美汇金总经理博雅先生。

2019年

日,本所律师通过中昌数据相关人员提供的邮箱地址向亿美汇金总经理博雅先生、财务经理曹旭芬女士发送邮件,告知其中昌数据独立董事忻展红先生、委派的财务总监王丽媛女士及本所律师将于2019年

日上午至亿美汇金公司就上交所问询的亿美汇金失控事宜进行现场访谈、核查并请亿美汇金及相关人员予以接洽,但一直未收到对方的回复。2019年12月10日上午,中昌数据独立董事代表忻展红先生、中昌数据委派的财务总监王丽媛女士与本所律师共同就亿美汇金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中昌数据已失去对其的控制事项对亿美汇金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走访核查。亿美汇金相关人员以“访谈相关事项需要与博雅进行沟通”为由将本所律师拒之公司门外,未接受本所律师的访谈。随后本所律师拨打亿美汇金财务经理曹旭芬女士的手机告知其来意,曹旭芬女士以“相关事项需通知财务部门负责人博雅”为由未接受本所律师的访谈。同日,本所律师将包括“亿美汇金公司相关人员未配合中昌数据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审计工作的决策者是谁”等相关问题的访谈提纲,通过中昌数据相关人员提供的邮箱地址发送给亿美汇金董事兼总经理博雅先生以及亿美汇金财务经理曹旭芬女士。截至目前,本所律师未收到博雅及曹旭芬的回复。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