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和根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
4、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5、金融工具列报要求相应变动。
6、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调整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列报。
7、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调整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列报。
8、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
9、增加利润表项目“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无须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执行财政部财经法规的行为,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