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的金额:17,892,267.12元及利息(不含其他费用)?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5月19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黔0103民初33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7日,公司就贵州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或“被告”)拖欠公司货款事项向云岩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892,267.12元;请求判令被告以17,892,267.1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二、诉讼裁判情况云岩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黔0103民初3320号,经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主张证据不足,审理法院对其请求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77元,由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