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57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年6月2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5月2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或“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5-053号公告。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281民初12111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主要负责人:李科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7法定代表人:陆宇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良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全中
5、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堂
6、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梅娣
7、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陶海荣
8、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高惠丰
9、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荷娣10、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花晓东
11、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邹春燕
1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陆克平
1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郁琴芬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梅娣、陶海荣、高惠丰、刘荷娣、花晓东、邹春燕、陆克平、郁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梅娣、陶海荣、高惠丰、刘荷娣、花晓东、邹春燕、陆克平、郁琴芬的银行存款 73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梅娣、陶海荣、高惠丰、刘荷娣、花晓东、邹春燕、陆克平、郁琴芬名下银行存款 73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执行情况
根据《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查封被申请人郁琴芬名下坐落西大街31号9幢 104 室不动产、西大街27号不动产、西大街33号不动产、西大街17号不动产、西大街19号不动产、西大街21号不动产、西大街23号不动产、西大街35号不动产、西大街37号不动产。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目前所涉诉讼较多,对公司产品招投标或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相关诉讼若后续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存在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拍卖进而导致公司业务规模萎缩、资产不完整等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对此案件采取相关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281民初12111号。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