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24证券简称:苏阳光5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
暨公司及法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苏0281执7624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陆克平
被执行人:郁琴芬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应的(2024)苏0281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公告编号:2025-018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7,868,740.12元,缴纳执行费105,27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37,763,470.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限制高消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终结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暂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281执7624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