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如下: 一、原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原章程: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董事会发布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六十八条所列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三、原章程: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在审议本章程第六十八所列事项的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使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原章程:第六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五、增加 第六十八条 原序号顺延。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该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原章程: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公司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修改为: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审议本章程第六十八条所列事项的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票方式投票。 七、增加 第七十条 原序号顺延。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八、原章程:第六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修改为:第七十一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合并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票数。 九、原章程: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按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投票方式时,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前,如果网络投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投票尚未结束,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在会上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决议的现场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全部投票方式结束并合并统计完成后,应将表决结果计入会议决议,并进行公告。 十、增加:第七十六条 原序号顺延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数及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十一、原章程: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单独统计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记录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十二、原章程: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3 名,其中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担任。 修改为: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原章程: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修改为: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四、原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