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 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
资产负债表中“预收款项”重分类为“合同负债” | 预收款项:减少214,635,531.39元 合同负债:增加214,635,531.39元 | 预收款项:减少14,708,412.56元 合同负债:增加14,708,412.56元 |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及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