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600210)_公司公告_紫江企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20年4月28日

紫江企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本着勤勉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截止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1、为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2,000,000.00元。

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8,484,082.05元 。

3、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0.00元。

4、没有为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无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6、无为非法人单位提供的担保。

7、无为个人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620,484,082.05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均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用所需要。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生违规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认为:该专项报告中所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属实,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三、关于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的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的反应公司财务状况,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本届董事会提名沈雯先生、郭峰先生、胡兵女士、沈臻先生、唐继锋先生、陆卫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张晖明先生、文学国先生、徐宗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上述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董事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独立董事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碍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提名,并将上述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0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获取公允收益,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行以及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 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关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推出的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不会对公

司资金使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购买的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理财产品将及时进行跟踪并评估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独立董事:黄亚钧、刘熀松、薛爽

日期: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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