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司执行财会[2018]15号准则要求,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 本次公司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
2、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程物资”并入 “在建工程 ”列示; “专项应付款 ”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期金额1,546,446,540.60元,上期金额1,478,220,323.74元;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本期金额1,154,268,911.15元,上期金额1,120,817,055.20元; “其他应收款”本期金额及上期金额无影响; 调增“其他应付款”本期金额6,377,181.56元,上期金额7,174,071.78元; “固定资产” 本期金额及上期金额无影响; “在建工程”本期金额及上期金额无影响; “长期应付款”本期金额及上期金额无影响。 |
(2)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 调减“管理费用”本期金额159,205,676.67元,上期金额151,403,559.73元,重分类至“研发费用”。 |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结转留存收益” 本期金额及上期金额无影响。 |
本次公司执行财会[2018]15号准则要求,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已根据新准则和通知编制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同时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19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1)将原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项目,调整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
(2)将原列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项目,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新计量,列报于“其它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3)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将于2019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及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