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集团”)签订相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意见如下:
公司与紫江集团签订相互担保协议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公司控股股东紫江集团为期三年的互相担保的协议。鉴于该担保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决定与紫江集团继续建立相互担保关系,提供相应经济担保。本着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发展的原则,紫江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亿元,公司为集团提供担保的额度由原来的6亿元调减为4亿元,在额度内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双方签订《相互提供担保协议书》的期限为3年,自该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紫江集团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在公司的发展中,长期以来紫江集团一直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紫江集团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36,450万元。在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中,与紫江集团相互提供担保能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有力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本互保协议是在体现紫江集团对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担保额度的原则下签订的,在建立互保关系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一定金额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紫江集团的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另外,公司还将通过其他措施以有效规避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并承诺在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黄亚钧、刘熀松、薛爽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