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600210)_公司公告_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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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4-2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于2009 年4 月20 日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园申富路6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 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徐晨律师、 朱玉婷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08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09 年3 月19 日发布《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 各股东。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对象,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并告知了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上述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由此,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2008 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0 日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园申富 路6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29 名,代表股份429,893,3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2008 年度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且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担保议案的表决,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 晨 负责人:管建军 朱玉婷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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