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以及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监事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第十四条 首期发行公司债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证监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财务报告,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证监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四)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六)发行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九)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第十九条 在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公司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日前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证监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应当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编制完成,并提交财务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财务管理部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审定后,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在接到报告后,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财务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签发; (二)财务管理部审查后,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通过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三)公告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的媒体公告披露。 第五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各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职责情况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记录,并由其负责存档管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自律规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