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600210)_公司公告_紫江企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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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江企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企业”或“发行人”)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及代码:  紫江企业 600210注册资本: 151,673.6158 万元注册地址: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 618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桥路 2272 号虹桥商务大厦 7 楼 C 座法定代表人:  沈雯董事会秘书:  高军联系电话: 021-6237711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证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1 月 13 日其他: 紫江企业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2 号文核准,紫江企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万股,发行价格 2.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4,487,281.8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03,512,718.2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030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兴业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王峥、惠淼枫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期间,兴业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兴业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兴业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息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并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计划实施; 8、列席发行人股东大会,核查三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督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11、对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12、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分别于 2015年 12 月 12 日至 25 日和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16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以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发行人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四、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行人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 九、其他事项 无。(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 峥 惠淼枫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兰 荣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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