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600210)_公司公告_紫江企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时间:

紫江企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9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 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10%的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保;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担保。 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或弃权。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相关手续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按有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