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600210)_公司公告_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紫江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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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紫江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17
债券代码:122043 债券简称:09 紫江债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 紫江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回售代码:100939 2、回售简称:紫江回售 3、回售价格:100 元/张 4、回售申报期:2014 年 12 月 22 日 5、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 “09 紫江债” (债券代码:122043)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年的票面利率,即 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调幅度为 1-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6.10%,在债券存续期前 5 年固定不变;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 6.1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 2、根据《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5 年付息日,即 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 3、“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4年 12 月 22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 紫江债”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关于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09 紫江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4 年 12 月 12 日),“09 紫江债”的收盘价为 100.2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公告仅对“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为保证本公司利率上调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指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公司债券 指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公司发行的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本次回售 指  司 2009 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043。  “09 紫江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本次回售申报期  指  期,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付息日 指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12 月 28 日为  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本年付息日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  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 紫江债”持有  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 紫江债”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付息日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元 指 人民币元 二、“09 紫江债”基本情况及票面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 紫江债(代码:122043) 3、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4、债券期限:8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6.10%,在债券存续期前 5 年保持不变;如第 5 年末发行人行使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 3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3 年保持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3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09 年 12 月 28 日。 7、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的 12 月 28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8、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兑付日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4 年 12 月 28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7 年 12 月28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计息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09年 12 月 28 日。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为回售日)。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1-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 1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5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发行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计息期限(存续期间):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8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 2014 年 12月 28 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兑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担保条款: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上海紫竹科学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保证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三个月内提供新的保证,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15、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每年对公司主体级和本期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在 2011 年 5 月 12 日,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8、票面利率调整:在“09 紫江债”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在“09 紫江债”存续期后 3 年(2014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7年 12 月 28 日)票面利率保持 6.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09 紫江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4 年 12 月 22 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7 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6.10%。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09 紫江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1.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09 紫江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09 紫江债”债券在本次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4 年 12 月 2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申报回售的代码为 100939,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 报回售。“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 日 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委托登 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公告本次回售公告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公告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12 月 17 日 公告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12 月 22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4 年 12 月 24 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公告 2014 年 12 月 29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2014 年付息日,因遇法定节假日 “09 紫江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发布关于回售结果的公告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09 紫江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09 紫江债”债券。 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4 年 12 月 12 日),“09 紫江债”的收盘价为 100.2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 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09 紫 江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 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09 紫江债”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8 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09 紫江债”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9 紫江债”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 紫江债”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1.00 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每手“09紫江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 54.9 元(税后)。 十二、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272 号虹桥商务大厦 7 楼 C 座 联系人:王艳、张恩杰 联系电话:021-62377118 传真:021-62377327 邮政编码:20033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层 联系人:谢佳利、张馨予 联系电话:010-56839350、56839393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联系人:徐瑛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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