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新增加会计政策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变更会计政策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8 年 3 月 23 日,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执行上述三项规定,具体影响如下: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公司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46,504,305.53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0 元。 2、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调整。公司计入其他收益 2,541,000.00 元。 3、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公司营业外收入减少 199,583.63 元,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净资产。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