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8 月 31 日(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南院会议中心小会议室(北 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88,014,220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6.259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少明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公司独立董事邱洪生、高永岗先生因工作原 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公司监事邱江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 次会议;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87,507,518 99.8694 506,702 0.1306 0 0.0000(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三、 律师见证情况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光明、刘建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