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研光电”)为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向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的 7,300 万元贷款提供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10 年。 2016 年 6 月 30 日,有研稀土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签署了《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国开基金委托国开行向有研稀土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7,300 万元,贷款期限 10 年,贷款年利率 1.2%。贷款用于有研稀土全资子公司国科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先进稀土材料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同时,有研光电与国开基金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有研稀土履行主合同提供担保。 2016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为人民币 0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7,3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人民币 7,3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46%;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各种违规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所担保对象仅限于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情形。除上述担保外,本报告期不存其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页无正文,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高永岗 邱洪生 吴琪 201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