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北京星华新材企业并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北京星华新材企业并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 进行调整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并购基金调整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与华鼎资本(北京)有限公司(关联方)、锦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并购基金——北京华鼎新思维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鼎新思维”,暂定名,以工商变更审核为准),有利于推动公司对外投资并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加速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对并购基金进行调整。(本页无正文,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北京星华新材企业并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高永岗 邱洪生 吴琪 201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