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向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向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向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向有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四项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四家子公司增资,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改善子公司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竞争力水平,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四家子公司增资。独立董事:高永岗、邱洪生、吴琪 201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