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公司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培育和储备优质项目,有利于推动公司对外投资并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加速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并购基金。 独立董事:高永岗、邱洪生、吴琪 2016 年 2 月 18 日(本页无正文,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高永岗 邱洪生 吴琪 201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