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实施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12 月 22 日,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将募集资金使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项目,能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符合有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页无正文,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实施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高永岗 邱洪生 吴琪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