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官永恒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聘任上官永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高永岗、邱洪生、吴琪 2015年 10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