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已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5 月 22 日,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8 号),同意有研总院将所持本公司 2000 万股、4000 万股、2300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中融-日进斗金 11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十堰因特贸易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