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对外投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拟对其参股公司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推进公司及有研稀土各项投资计划和经营决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有研稀土的行业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发展优势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改善经营业绩。本次对外投资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克东、杨光、曾一平 20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