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投资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通过多次沟通讨论,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拟与华盖鼎盛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锦泰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方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华盖鼎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盖鼎盛基金”,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有利于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改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之独立意见》的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张克东 杨 光 曾一平 20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