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资产评估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以实现,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与评估目的及标的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采取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以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独立董事:张克东、杨 光、曾一平 20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