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政府补助 处理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硅股”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关于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研光电”)收到政府补助的处理方案(以下简称“处理方案”)事项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特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处理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全体独立董事的认可,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处理方案为:有研总院暂将该笔资金以贷款形式拨付有研光电使用;在有研硅股增资扩股时,优先考虑由有研总院以该笔资金对有研硅股增资并持有相应股份,之后由有研硅股向有研光电相应增资并持有相应股权。该处理方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资本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定; 3、有研总院考虑到该笔贷款的特殊性,就该笔贷款向有研光电按照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 50%收取利息,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关联交易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处理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页无正文,系《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处理方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张克东 杨 光 曾一平 2014 年 2 月 20 日